3月31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联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预防和践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组织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资料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发育过程
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开展专题调研,深入分析代码制度存在的不足,参照国际标准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2020年6月,人民银行《完成修订草案》初稿,组织多场与金融机构的线上讨论,经过专家重组并征求行内、行外有关单位意见,不断对《修订草案》作出修改完善。
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五十二条。
(一)调整《办法》名称和体例。一是法规名称及全文使用“客户尽职调查”取代“客户身份识别”;二是“总则”部分突出强调“风险本位”的基本原则;三是核心章节“客户尽职调查”分为“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两节,明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情况规定。
(二)完善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一是更新客户尽职调查的适用事件及措施;二是根据各金融行业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不同金融行业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更加适应反洗钱国际标准;三是完善代理行、电汇、外国政要人员、新技术等存在风险业务(最初)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四是明确受益人所有权概念以及相关识别要求。
(三)将风险相关要求贯彻到《办法》中。一是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客户受理制度;二是完善并强化持续尽职调查职责的规定;三是增加对加强尽职调查和简化尽职调查的要求,适用的明确行为以及无法相应的措施;四是增加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应采取的措施。
(四)扩大《办法》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下属机构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一)践行风险为本,指导金融机构提升反洗钱工作实效的需要。
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础,需要基于风险为本的开展理念,而密码《办法》中“客户尽职调查”的概念体现了“客户尽职调查”的真实含义,缺乏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识别要求,也未提出基于对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为此,修订了《办法》,更加突出“风险本位”理念,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功效,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任务。
(二)顺应金融业规范发展、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需要。
《办法》发布已十余年,细致剖析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已无法适应当前金融业态发展明显,新兴金融业务如线上支付、证券行业非关联业务、银行非开户类金融服务等客户尽职调查不完善,因此,需要修订《办法》,明确需要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行业、机构,完善不同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的、不适用的条款,并充分考虑未来时间的行业态发展状况,提高反洗钱监管效果。
(三)参照国际通行标准,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
2019年,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和反洗钱工作与国际通行标准存在差距。我们需要修订《办法》,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完善进一步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明确有关代理行、电汇、外国政要人士以及受益人所有权等识别要求,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
以上三点必要性可以看出,《办法》要求当前反洗钱工作要以“风险为本”,从全面应对风险的角度出发,参照国际标准以及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开展现代化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中付技术所研发的金融风险情报提示系统,严格按照央行监管要求以及国际通行标准设计,帮助各地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风险评估等业务,通过向客户提供无风险提示信息的服务,保证各地金融机构的架构清洗、恐怖融资等难题。并且该系统可以帮助客户识别出的固有风险,实现简化客户引导、“了解你的客户(KYC) ”和第三方风险尽职调查的实施流程,同时开展相对应的控制措施效果评估,确保真正发现风险漏洞,并及时完善控制措施,真正实现“风险为本”。
【相关信息参考】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1-03/31/zlk_3269334.html
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1-03/31/zlk_3269334.html